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
诚信希望之星(个人)评定与监督规则
(版本号:ICE8000-109--20110126-20120305-5)
第一章 总则
1.1 为了帮助有诚信意愿的个人树立信用和积累诚信度,促进社会诚信、降低交易成本、增进人类福祉,世界信用组织[WCO],根据国际通行的法律原则和国际惯例,制定本规则。 1.2 本规则得以制定、适用与执行的主要法律依据如下:
(1)宪法的自由原则,世界绝大多数国家的宪法均赋予了人们维护自身正当权利的自由、维护社会正义的自由和发表言论的自由。
(2)法律的公序良俗原则,该法律原则赋予了人们维护社会正义的权利,世界绝大多数国家的民法基本原则均包含公序良俗原则。
(3)法律的诚信原则,该法律原则赋予人们诚信的义务,世界绝大多数国家均将诚信原则作为其民法、商法的基本法则。
(4)法律的契约自由原则,也称自由约定原则,该法律原则赋予人们订立民事契约的自由,世界绝大多数国家的民法基本原则均包含契约自由原则。
1.3 因适用和执行本规则而作出的行为,均视为当事人与世界信用组织[WCO]订立并发生的契约行为或世界信用组织[WCO]于美国犹它州单方作出的法律行为,该行为及该行为引起的相关争议,均适用美国联邦法律及美国犹它州法律,并受之保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1.4 诚信希望之星(个人)的评定与监督,适用本原则。
1.5 诚信希望之星(个人)的评定与监督,遵循独立、中立、公平、公正、监督、互助、共赢、开放、自愿的原则。
1.6 本规则所称ICE8000诚信希望之星(个人),简称诚信希望之星(个人),是指通过ICE80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诚信希望之星(个人)评定而获得信用身份证的个人。ICE8000诚信希望之星(个人)是一个由社会组织评定的信用身份,也是一个由社会组织评定的荣誉称号。
本规则所称申请人,是指申请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诚信希望之星(个人)评定的个人。
本规则所称诚信希望之星,喻指申请人希望自己诚信、并且愿意率先垂范为他人及社会带来诚信希望,也喻指推荐人认为申请人有诚信希望或认为申请人有希望为他人及社会带来诚信希望。
本规则所称ICE8000信用机构,也称ICE8000国际信用机构或世界信用组织会员信用机构,是指得到世界信用组织[WCO]授权按照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规则从事诚信评定、信用评级、个人信用、合同信用、广告信用、信用监督、信用培训、信用商账催收、信用信息征集与传播、管理咨询、信用保护等业务的单位。
本规则所称保留条款,是指诚信希望之星(个人)自行登记的,对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相关要求不予遵守的内容。
本规则所称保留事项,是指ICE8000信用机构在评定审核中,对申请人不符合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相关要求的事项或不能确定的存疑事项,向特定组织发表或公开发表的声明或意见。
1.7 本规则通过提高诚信希望之星(个人)的失信违约成本,保障其诚信度和利益相关方的正当权益。
本规则对申请人以前的诚信表现仅作有限关注,本规则重点关注申请人通过评定后的诚信表现并作忠实的记录。
1.8 ICE8000信用机构负责诚信希望之星(个人)评定,世界信用组织[WCO]对ICE8000信用机构进行有限且被动地监督。
1.9 适用本规则的各方,在适用本规则的过程中,均应遵守诚信原则、道德底线、社会责任底线,行使和承担本规则约定的权利与义务。
1.10 适用本规则的各方,均视同已充分知悉并承诺遵守本规则的全部条款。但是,适用本规则的任一当事人,如果发现本规则任一条款存在不公正之情况,有权在公开说明相关情况及理由和书面通知世界信用组织[WCO]的前提下,公开声明不受该条款的拘束。
第二章 评定标准与程序
2.1 诚信希望之星(个人)的评定标准:
(1)申请人提交了两英寸免冠彩色证件照片;
(2)申请人提交了身份证或同类证明复印件;
(3)申请人作出身份真实与提交资料真实的保证;
(4)申请人作出同意其资料按ICE8000规则查证、保存与查询的声明;
(5)申请人承诺遵守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
(6)申请人同时提出成为世界诚信组织[WCO]个人会员的申请,并承诺通过评定后保持自己的世界信用组织[WCO]个人会员身份;
(7)申请人的个人身份证件已经ICE8000信用机构调查核实;
(8)申请人提供一名推荐人的推荐信;
(9)申请人的承诺、保证、声明全部附加了良心誓言条款和CS条款。
2.2 基于个人具有姓名权的原因,申请人可以使用笔名、常用名、化名申请评定和申请登记信用档案,但是应将真实姓名(指原始证件上的姓名)在申请资料和信用档案中注明。因该笔名、常用名、化名与真实姓名具有对应关系,所以视同为实际姓名。
2.3 本规则所称原始证件包括:两英寸免冠彩色证件照片和身份证或同类证明复印件。
2.4 原始证件可信度为[较可信]的标准是:ICE8000信用机构指派的国际信用执业人员对原始证件的真伪进行了核实验证,但由于没有面签和当面核对,存在申请人冒用用他人的真实证件申请信用身份证的可能性。
2.5 原始证件可信度为[可信]的标准是:
(1)申请人的申请资料的签字与盖章,都是在国际信用执业人员在场时当面签署的。
(2)申请人将原始证件当面直接提交给了ICE8000信用机构,ICE8000信用机构指派的国际信用执业人员对原始证件和申请人进行了当面核对。
(3)国际信用执业人员对原始证件的真伪进行了核实验证。
2.6 诚信希望之星(个人)的评定程序如下:
(1)申请人向ICE8000信用机构提出申请,提交有关资料与缴纳费用。
(2)形式审核。国际信用执业人员对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核。
(3)原始证件核实验证。国际信用执业人员对原始证件按可信度较可度或可信标准进行核实验证。
(4)建立信用档案。如果申请人尚未建立信用档案,由信用机构为其建立信用档案。
(5)撰写评定报告。
(6)备案。ICE8000信用机构将相关资料向世界信用组织[WCO]备案。
(7)世界信用组织[WCO]颁发“ICE8000诚信希望之星(个人)”信用身份证书。同时,世界信用组织[WCO]自然批准申请人的个人会员申请,颁发个人会员证书。
2.7 推荐人应承诺遵守诚信原则、道德底线、社会责任底线行使推荐权,不得故意推荐不合格的人员。
2.8 ICE8000信用机构对申请人原始证件的可信度标准承担相应的责任。
2.9 为保证评定结果的客观性,无论申请人是否评定合格,评定费用均不退还。
第三章 主要权利与主要义务
3.1 诚信希望之星(个人)享有如下主要权利:
(1)获得“ICE8000诚信希望之星(个人)”信用身份和荣誉称号;
(2)获得个人诚信级别;
(3)获得信用档案管理权和ICE8000诚信管理软件使用权;
(4)发现ICE8000体系任一条款存在不公正之情况时,有权在公开说明相关情况及理由的前提下公开声明不受该条款的拘束;
(5)ICE8000体系规定的其它权利。
3.2 诚信希望之星(个人)承担以下主要义务:
(1)遵守诚信原则、道德底线、社会责任底线的义务;
(2)避免激化矛盾和防范主观认知错误、情绪冲动为他人带来不当损失的义务,即:在与他人发生争议时,有义务先运用ICE8000争端处理机制进行处理,在自己启动的ICE8000争端处理机制结束前,不得提起诉讼、仲裁、行政举报等程序、不得向报纸、网络等媒体进行投诉或进行其它任何形式的投诉或曝光;
(3)配合世界信用组织[WCO]调查、审理、仲裁工作的义务;
(4)ICE8000体系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四章 保留
4.1 诚信希望之星(个人)有权自行在其信用档案登记保留条款。但保留条款对应的权利将受到对等限制。
世界信用组织[WCO]不对诚信希望之星(个人)登记的保留条款进行事前审核,诚信希望之星(个人)及其利害关系人可在信用投诉等过程中主张保留条款所应产生的后果。
诚信希望之星(个人)登记的保留条款影响到其诚信级别时,应向世界信用组织[WCO]提出变更诚信级别的申请。否则,该保留条款无效。
4.2 审核人员对于发现的存疑事项或未达到要求的事项,应在审核报告中作为保留事项予以声明,并向申请人提示潜在的风险。同时,如果该保留事项明显会对利害关系人产生直接影响,审核人员应将其记载到申请人信用档案当中,以便利害关系人能够获知该保留事项。
保留事项对应的权利将受到对等限制。
4.3 保留条款与保留事项的存在,如果不涉及申请人的诚信意愿和身份的真实性,可以不影响申请人获得和保持“ICE8000诚信希望之星(个人)”信用身份。
诚信希望之星(个人)及其利害关系人应充分注意保留条款或保留事项为自身带来的风险和后果,审核人员、ICE8000信用机构、世界信用组织[WCO]对此不承担失职的责任。
第五章 个人信息变更与证书管理
5.1 世界信用组织[WCO]不对诚信希望之星(个人)是否遵守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规则进行年度审核。但是,诚信希望之星(个人)的联系方式或身份信息发生变更的,有义务主动通过网络进行变更。变更的内容需要提交原始证件的,有义务提请ICE8000信用机构进行核实。 诚信希望之星(个人)未履行上述义务的,属于失信行为,应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5.2 世界信用组织[WCO]向诚信希望之星(个人)颁发的信用身份证书中,已显示其荣誉称号。另外,诚信希望之星(个人)可以向世界信用组织[WCO]申请颁发加盖世界信用组织[WCO]公章和钢印的的荣誉证书。
5.3 诚信希望之星(个人)申请荣誉证书时,应当承诺在12个月内,不作出导致诚信级别变更的保留声明或相关申请。荣誉证书的有效期为12个月。
5.4 相关单位或个人应充分注意、全面及认真地阅读荣誉证书的内容,并自行承担因自己断章取义、误解产生的法律后果。
5.5 信用身份证的管理,见《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信用身份证管理规则》。
第六章 违约责任及追究方法
6.1当事人违反本规则约定的,应承担以下违约责任:
(1)相应的法律责任,即:相关适用法律规定的法律惩罚。
(2)相应的信用责任,即:承担被内部投诉、公开投诉、信用预警、内部曝光、公开曝光、联合曝光等信用惩罚。
(3)相应的行业自律责任,即:相关ICE8000规则规定的禁业、公告批评、取消信用身份证、年审不合格、罚款等自律性惩罚。
(4)如果违约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则应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违约行为构成恶意失信行为,还应按国际惯例和通行法律原则向受侵害人进行惩罚性赔偿。
6.2 当事人违反本规则约定的,受侵害人有权选择以下方法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违约责任;当事人之间因本规则的适用而引起的有关争议,有权选择以下方法处理相关的争议;适用并承诺遵守本规则的当事人之间,也有权选择以下方法处理其之间的相关争议:
(1)按照《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国际信用争议调解规则》,申请世界信用组织[WCO]国际信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无需另行提交书面的调解协议;
(2)按照《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国际信用争议仲裁规则》,申请世界信用组织[WCO]国际信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无需另行提交书面的仲裁协议;
(3)按照《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国际信用争议审理规则》,申请世界信用组织[WCO]国际道德法院审理;
(4)按照《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内部投诉规则》或《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公开投诉规则》或《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信用预警规则》或《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内部曝光规则》或《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公开曝光规则》或《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联合曝光规则》,进行信用投诉和信用惩罚;
(5)向法院提起法律诉讼;
(6)其它合法的方法。
法院先于世界信用组织[WCO]立案的,当事人应及时通知世界信用组织[WCO],世界信用组织[WCO]不再立案或撤销立案。
6.3本规则违约责任的承担,采取不告不理的原则,即:
(1)只有受侵害方主动追究,违约方才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受侵害方有权决定是否启动相应的违约责任追究程序;
(3)受侵害方有权谅解违约方或与违约方达成协议。
6.4 对于参与、执行、协助当事人违约行为的员工或代理,受侵害方有权追究其相应责任,除非其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6.5 违反本规则约定的行为,可以且应当被视为一个独立的违约行为或失信行为。有关当事人如果在本规则适用过程中,出现弄虚作假、掩蔽、诽谤、侮辱谩骂、否定他人信用评价权利等行为,则该行为属于独立的恶意失信行为或独立的严重恶意失信行为,有关当事人有权合并追究或单独追究该独立失信行为的责任。
6.6 世界信用组织[WCO]应对自己的过错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经济赔偿的支出列入到世界信用组织[WCO]下一年度的财务计划,经济赔偿较大的,分年度进行赔偿。
世界信用组织[WCO]承担经济赔偿后,有权向有重大过失或主观故意的失信单位或个人追偿损失。
6.7 除世界信用组织[WCO]另有承诺,诚信希望之星(个人)独立承担因自己行为所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7.1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7.2 本规则所涉及术语,如其含义在本规则中未约定,其含义见《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国际信用行业术语》。
7.3 各相关方依据本规则向世界信用组织[WCO](或ICE8000信用机构)提交的各类资料,其中引用本规则内容的版权属于世界信用组织[WCO],其它内容的版权属于提交方。世界信用组织[WCO](或ICE8000信用机构)在信用工作中对该类资料具有无偿使用权。世界信用组织[WCO](或ICE8000信用机构)在信用工作中使用有关资料的,除非另有约定,资料提交方不得向世界信用组织[WCO]及有关方主张任何形式的版权使用费。
7.4 各相关方知道或者理应知道本规则的任何条款或情况未被遵守,但仍不对此不遵守情况及时地明示地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放弃其提出异议的权利。 弃权方应自行承担因弃权而引起的损失等法律后果,世界信用组织[WCO]等有关方不对此承担责任。
7.5 本规则会被修订完善,适用本规则的各方应充分注意本规则的修订,并适用本规则的最新版本,但本规则修订之前发生的行为,可不受新修订条款的拘束。本规则最新中文版本的官方网址为:http://www.ice8000.org/china/gc/109.htm.
7.6 本规则版权属于世界信用组织[WCO],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用于学习、研究、自用、转载,也可在注明或声明出处的前提下自由引用、改编、借鉴、参照,但是未经允许不得用于商业目的,也不得进行抄袭剽窃或变相抄袭剽窃,否则,我们将于侵权事实调查清楚后对侵权的单位、个人和相关人员进行联合曝光(向社会发布信用通缉令),并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7.7 本规则版本号表述形式为:ICE8000-a-b-c-d,其中:最前端的ICE8000,表明本规则属于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的标准之一;a为本规则在ICE8000体系标准集中的序号,如果本规则被废止,该序号转给其它规则;b为本规则的最初版本公布时间;c为本规则最新版本公布时间;d是本规则的修订次数。
7.8 本规则由世界信用组织[WCO]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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