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通线路联通线路 电信线路电信线路打造百年企业的入门证:ICE8000单位信用身份证

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文件

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
国际信用管理师[ICM]认证与监督规则

(版本号:ICE8000-039-20050306-20120305-15)


版权声明
1、阅读和使用本文件视同已阅读和默认本声明,视同已承诺遵守诚信原则、道德底线、社会责任底线使用本文件,请勿抄袭剽窃或变相抄袭剽窃。
2、任何人违反上述承诺,均视同愿意按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如:被公开投诉、信用预警、内部曝光、公开曝光、联合曝光、经济赔偿与惩罚性经济赔偿等)。
3、本文件版权属于世界信用组织[WCO],已向社会公开。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用于学习、研究、自用、转载,也可在注明或声明出处的前提下自由引用、改编、借鉴、参照,但是未经允许不得用于商业目的,也不得进行抄袭剽窃或变相抄袭剽窃,否则,我们将于侵权事实调查清楚后对侵权的单位、个人和相关人员进行联合曝光(向社会发布信用通缉令),并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请勿侵权、侵权必究。我们已于2006年针对抄袭剽窃者发布了信用通缉令,链结如下:2006年1号信用通缉令关于中国诚信企业协会、安徽国普网络有限公司等严重失信行为的通告
      版权声明单位:世界信用组织[WCO]
     注:世界信用组织[WCO]是由国际信用评估与监督协会[ICASA]与国际诚信企业协会[ICEA]合并而成的。
 
提示:阅读本页,视同已知和承诺遵守版权声明。请勿侵权、侵权必究。

 

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
国际信用管理师[ICM]认证与监督规则

(版本号:ICE8000-039-20050306-20120305-15)


第一章 总则

1.1 为了帮助相关人员完善和提高知识结构与能力,为了向社会输送中级信用专业人才,为了加强对国际信用管理师[ICM]的管理,促进世界各国信用体系建设,促进社会诚信、降低交易成本,增进人类福祉,根据国际通行法律原则和国际惯例,世界信用组织[WCO]制定本规则。
1.2 本规则得以制定、适用与执行的主要法律依据如下:
    (1)宪法的自由原则,世界绝大多数国家的宪法均赋予了人们维护自身正当权利的自由、维护社会正义的自由和发表言论的自由。
    (2)法律的公序良俗原则,该法律原则赋予了人们维护社会正义的权利,世界绝大多数国家的民法基本原则均包含公序良俗原则。
    (3)法律的诚信原则,该法律原则赋予人们诚信的义务,世界绝大多数国家均将诚信原则作为其民法、商法的基本法则。
    (4)法律的契约自由原则,也称自由约定原则,该法律原则赋予人们订立民事契约的自由,世界绝大多数国家的民法基本原则均包含契约自由原则。
1.3 因适用和执行本规则而作出的行为,均视为当事人与世界信用组织[WCO]订立并发生的契约行为或世界信用组织[WCO]于美国犹它州单方作出的法律行为,该行为及该行为引起的相关争议,均适用美国联邦法律及美国犹它州法律,并受之保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1.4 国际信用管理师[ICM]的认证与监督适用本规则。
1.5 国际信用管理师[ICM]的认证与监督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独立的原则。
1.6 国际信用管理师[ICM],无论其是否从事信用业务,也无论其是否进行执业注册登记,均不得损害世界信用组织[WCO]的正当权益。
1.7 国际信用管理师[ICM]资格证书属社会组织颁发的中级信用专业人才的证明,它向社会证明:
  (1)证书所有人曾经具备本规则第三章规定的知识结构和能力;
  (2)证书所有人具备诚信的意愿。
1.8 国际信用管理师[ICM]执业证书属于从事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信用业务的执业证明,它向社会证明:
  (1)证书所有人具备本规则第三章规定的知识结构和能力,且相关知识经过了持续更新;
  (2)证书所有人具备诚信的意愿;
    (3)证书所有人应遵守本规则第二章规定的执业准则与职业道德,否则将受到本规则第七章规定的处罚。
1.9 本规则所称国际信用管理师[ICM]是指持有国际信用管理师[ICM]资格证书的人员。
    本规则所称执业国际信用管理师[ICM]是指持有国际信用管理师[ICM]执业证书的人员。
    本规则所称ICE8000已立信个人,简称已立信个人,是指已获得ICE8000信用身份证的个人,包括:诚信承诺个人,诚信希望之星(个人)、新星诚信个人、星级诚信个人。
    本规则所称ICE8000信用机构,也称ICE8000国际信用机构或世界信用组织会员信用机构,是指得到世界信用组织[WCO]授权按照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规则从事诚信认证、信用评级、个人信用、合同信用、广告信用、信用监督、信用培训、信用商账催收、信用信息征集与传播、管理咨询、信用保护等业务的单位。
1.10 适用本规则的各方,在适用本规则的过程中,均应遵守诚信原则、道德底线、社会责任底线,行使和承担本规则约定的权利与义务。
1.11 适用本规则的各方,均视同已充分知悉并承诺遵守本规则的全部条款。但是,适用本规则的任一当事人,如果发现本规则任一条款存在不公正之情况,有权在公开说明相关情况及理由和书面通知世界信用组织[WCO]的前提下,公开声明不受该条款的拘束。

第二章 执业准则与职业道德

2.1 执业国际信用管理师[ICM]在工作中应遵循独立、中立、客观、公正、严格、严密、谨慎、合法、合理的原则。
2.2 执业国际信用管理师[ICM]在工作中应诚实、守信、勤勉。
2.3 执业国际信用管理师[ICM]在工作中应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2.4 执业国际信用管理师[ICM]在工作中应廉洁,严禁索要或获取非法利益或不当利益。
2.5 执业国际信用管理师[ICM]在处理信用信息时应遵循原始性原则、全面性原则、易读性原则、快速性原则。
  原始性原则,是指不能对信用信息做任何改动和任何曲解。
  全面性原则,是指不截留任何信用信息。
  易读性原则,是指根据信用信息的类别、紧急程度进行科学分类,编制目录和清单,以便阅读和存档。
  快速性原则,是指快速地传递信用信息。
2.6 执业国际信用管理师[ICM]知道或理应知道其他ICE8000信用机构或国际信用执业人员存在违法或违规行为时,应积极向世界信用组织[WCO]举报并提供相关资料。
  世界信用组织[WCO]对涉嫌违法或违规的事件调查时,任何知情或理应知情的执业国际信用管理师[ICM]均应积极配合,并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2.7 执业国际信用管理师[ICM]未经所在单位同意,不得为其它信用机构介绍客户,或私下将本单位的客户介绍给其它信用机构。
    执业国际信用管理师[ICM]不得用回扣等不正当的手段开拓业务。
2.8 执业国际信用管理师[ICM]无论什么原因离职,未经原单位同意,均不得带走原单位的客户资源,并在离职后三年内不得与原单位的客户发生信用服务关系或介绍他人与原单位的客户发生信用服务关系,以下情况除外:
    (1)原供职的信用机构被取消授权或不具备相关客户提请信用服务的服务资质的;
    (2)因原供职信用机构没有能力和未积极努力为相关客户提供信用服务等原因,经国际道德法院裁定许可带走相关客户资源的;
    (3)原供职信用机构明确同意执业人员带走客户资源的。
2.9 执业国际信用管理师[ICM]因各种原因失去执业身份后,三年内不得从事与世界信用组织[WCO]具有竞争关系或潜在竞争关系的信用业务。
    获得国际信用管理师资格的人员,无论其是否从事信用业务,无论其资格证书是否有效,也无论其是否进行执业注册登记,均不得从事损害或潜在损害世界信用组织[WCO]正当权益的行为。

第三章 知识结构与能力

3.1 国际信用管理师[ICM]必须具备的信用知识:
  (1)信用基础知识;
  (2)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
  (3)降低和防范失信风险的方法;
  (4)商账催收方法;
  (5)信用争议处理方法;
  (6)信用调查、分析的方法与技巧;
  (7)提高信用度的方法;
  (8)诚信制度建设或诚信管理的方法;
  (9)诚信文化建设方法;
    (10)其它必备的信用知识。
3.2 国际信用管理师[ICM]必须具备的法律知识:
  (1)熟悉法律基础知识;
  (2)了解民法、商法和国际通行法律原则、国际惯例。
3.3 国际信用管理师[ICM]必须具备的经济学知识:
  (1)熟悉经济学基础知识;
  (2)了解会计学原理和通用会计准则,能够简单分析各类财务、会计报表及指标。
3.4 国际信用管理师[ICM]必须具备的管理学知识:
  (1)熟悉管理学基础常识;
  (2)了解主要的管理方法与管理理论。
3.5 国际信用管理师[ICM]必须具备的能力:
  (1)较强的调查、访问、沟通、综合、分析能力;
  (2)较强的学习能力。

第四章 资格考试与资格证书

4.1 为保证参加国际信用管理师[ICM]资格考试的人员具备诚信的意愿,报名参加国际信用管理师[ICM]资格考试的人员应获得[已立信个人]的信用身份。
4.2 国际信用管理师[ICM]资格考试由世界信用组织[WCO]负责。申请人考试前可以自愿参加相关机构举办的各类培训,但是参加培训不是报名的必要条件。
4.3 所有试题测试的重点依据第二章和第三章的要求确定。
4.4 国际信用管理师[ICM]资格考试共分二科试卷,其中一科为信用知识与能力试题;另一科为经济学基础、法学基础、管理学基础综合试题。每科的合格分数线由世界信用组织[WCO]根据命题情况确定,两科试卷同时合格的,即为通过国际信用管理师[ICM]考试,由世界信用组织[WCO]颁发国际信用管理师[ICM]资格证书;信用知识与能力单科合格的,可申请获得国际信用管理员[ICA]资格证书。
4.5 国际信用管理师[ICM]资格证书一经颁发,长期有效,但出现以下情况除外:
    (1)证书所有人失去[已立信个人]信用身份的,在失去信用身份期间,资格证书自动失效;如重新获得[已立信个人]信用身份,则资格证书自动生效。
    (2)因证书所有人不具有诚信意愿,受侵害人请求取消其资格证书的,如国际道德法院裁决取消其资格证书,则资格证书从裁决生效之日起失效。

第五章 执业注册与执业证书

5.1 取得国际信用管理师[ICM]资格证书的人员在ICE8000信用机构执业时,应通过所在单位向世界信用组织[WCO]申请实习登记,登记后世界信用组织[WCO]颁发实习执业证书。实习期满一年后,经所在单位考核合格,向世界信用组织[WCO]申请正式执业注册,由世界信用组织[WCO]颁发正式执业证书。
    取得国际信用管理师[ICM]资格证书的人员在上述以外的单位从事信用业务时,有权自行向世界信用组织[WCO]申请实习登记,登记后世界信用组织[WCO]颁发实习执业证书。实习期满一年后,经世界信用组织[WCO]考核合格,由世界信用组织[WCO]颁发正式执业证书。
    实习登记时,申请人应当已具备世界信用组织[WCO]临时个人会员身份。
    正式执业注册时,申请人应当已具备世界信用组织[WCO]正式个人会员身份。
5.2 国际信用管理师[ICM]首次申请执业注册时,或者执业期间中断一年后重新申请执业注册的,应进行良心宣誓。
5.3 国际信用管理师[ICM]在取得资格证书超过一年后申请注册的,或执业期间中断一年后重新申请执业注册的,世界信用组织[WCO]根据实际情况要求其在实习登记前或实习期内通过继续教育的测验。  
5.4 实习执业国际信用管理师[ICM]与正式执业国际信用管理师[ICM]具有同等的义务与执业责任,,但不能单独出具信用文书。
5.5 执业国际信用管理师[ICM]工作单位变更时,应变更注册。

第六章 年检与继续学习

6.1 国际信用管理师[ICM]的执业证书按年度进行检验。
6.2 执业国际信用管理师[ICM]应加强学习,及时、主动更新信用等知识以适应工作需要。世界信用组织[WCO]根据需要定期或不定期编写继续学习资料,执业国际信用管理师[ICM]应自学相关课程,并参加继续学习考试。未参加继续学习考试或考试不合格的,暂不予执业注册或暂停执业身份。
6.3 继续学习考试一般采用开卷的形式进行。采用开卷考试的,合格分数不低于总分数的85%。

第七章 违约责任及争议处理

7.1当事人违反本规则约定的,应承担以下违约责任:
    (1)相应的法律责任,即:相关适用法律规定的法律惩罚。
    (2)相应的信用责任,即:承担被内部投诉、公开投诉、信用预警、内部曝光、公开曝光、联合曝光等信用惩罚。
    (3)相应的行业自律责任,即:相关ICE8000规则规定的禁业、公告批评、取消信用身份证、年审不合格、罚款等自律性惩罚。
    (4)如果违约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则应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违约行为构成恶意失信行为,还应按国际惯例和通行法律原则向受侵害人进行惩罚性赔偿。
7.2 当事人违反本规则约定的,受侵害人有权选择以下方法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违约责任;当事人之间因本规则的适用而引起的有关争议,有权选择以下方法处理相关的争议;适用并承诺遵守本规则的当事人之间,也有权选择以下方法处理其之间的相关争议:
    (1)按照《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国际信用争议调解规则》,申请世界信用组织[WCO]国际信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无需另行提交书面的调解协议;
    (2)按照《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国际信用争议仲裁规则》,申请世界信用组织[WCO]国际信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无需另行提交书面的仲裁协议;
    (3)按照《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国际信用争议审理规则》,申请世界信用组织[WCO]国际道德法院审理;
    (4)按照《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内部投诉规则》或《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公开投诉规则》或《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信用预警规则》或《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内部曝光规则》或《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公开曝光规则》或《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联合曝光规则》,进行信用投诉和信用惩罚;
    (5)向法院提起法律诉讼;
    (6)其它合法的方法。
    法院先于世界信用组织[WCO]立案的,当事人应及时通知世界信用组织[WCO],世界信用组织[WCO]不再立案或撤销立案。
7.3本规则违约责任的承担,采取不告不理的原则,即:
    (1)只有受侵害方主动追究,违约方才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受侵害方有权决定是否启动相应的违约责任追究程序;
    (3)受侵害方有权谅解违约方或与违约方达成协议。
7.4 对于当事人的员工或代理,、违反道德底线行为、违反社会责任底线行为,受侵害方有权直接追究其相应责任,也有权在追究当事人责任时一并追究。
7.5 违反本规则约定的行为,可以且应当被视为一个独立的违约行为或失信行为。有关当事人如果在本规则适用过程中,出现弄虚作假、掩蔽、诽谤、侮辱谩骂、否定他人信用评价权利等行为,则该行为属于独立的恶意失信行为或独立的严重恶意失信行为,有关当事人有权合并追究或单独追究该独立失信行为的责任。
7.6 世界信用组织[WCO]应对自己的过错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经济赔偿的支出列入到世界信用组织[WCO]下一年度的财务计划,经济赔偿较大的,分年度进行赔偿。
    世界信用组织[WCO]承担经济赔偿后,有权向有重大过失或主观故意的失信单位或个人追偿损失。

第八章 附则

8.1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8.2 本规则所涉及术语,如其含义在本规则中未约定,其含义见《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国际信用行业术语》。
8.3 各相关方依据本规则向世界信用组织[WCO](或ICE8000信用机构)提交的各类资料,其中引用本规则内容的版权属于世界信用组织[WCO],其它内容的版权属于提交方。世界信用组织[WCO](或ICE8000信用机构)在信用工作中对该类资料具有无偿使用权。世界信用组织[WCO](或ICE8000信用机构)在信用工作中使用有关资料的,除非另有约定,资料提交方不得向世界信用组织[WCO]及有关方主张任何形式的版权使用费。
8.4 各相关方知道或者理应知道本规则的任何条款或情况未被遵守,但仍不对此不遵守情况及时地明示地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放弃其提出异议的权利。 弃权方应自行承担因弃权而引起的损失等法律后果,世界信用组织[WCO]等有关方不对此承担责任。
8.5 本规则会被修订完善,适用本规则的各方应充分注意本规则的修订,并适用本规则的最新版本,但本规则修订之前发生的行为,可不受新修订条款的拘束。本规则最新中文版本的官方网址为:http://www.ice8000.org/china/gc/39.htm.
8.6 本规则版权属于世界信用组织[WCO],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用于学习、研究、自用、转载,也可在注明或声明出处的前提下自由引用、改编、借鉴、参照,但是未经允许不得用于商业目的,也不得进行抄袭剽窃或变相抄袭剽窃,否则,我们将于侵权事实调查清楚后对侵权的单位、个人和相关人员进行联合曝光(向社会发布信用通缉令),并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8.7 本规则版本号表述形式为:ICE8000-a-b-c-d,其中:最前端的ICE8000,表明本规则属于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的标准之一;a为本规则在ICE8000体系标准集中的序号,如果本规则被废止,该序号转给其它规则;b为本规则的最初版本公布时间;c为本规则最新版本公布时间;d是本规则的修订次数。
8.8 本规则由世界信用组织[WCO]负责解释。


以下内容是打印设置,它不会被打印

打印设置

一、按下面方法进行打印设置,可以使打印更美观。页面设置方法如下:

1、点下面的页面设置;

2、纸张大小,选A4,来源选:自动选择;

3、页眉框中的内容清除,为空;

4、页脚框中的内容为 &b第&p页 共&P页&b &D&T

5、方向为纵向;

6、左右均为:31.8 上下均为:24.4

二、网页文字大小设为中,方法是:从网页浏览器上中部—查看—文字大小—中。

三、双面打印时,需要在打印机首选项的相关栏目中,选中双面打印选项。

四、打印前建议预览,打印预览从网页浏览器中查找(IE6,点左上角文件-打印预览)。

   

世界信用组织[WCO]—促进社会诚信、降低交易成本、增进人类福祉